(要闻)陕西省七部门联合下发实施办法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应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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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联近日联合发布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定了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在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投诉、攀比困难、“轮流坐村”。
这些学校可以申请认定贫困生
记者昨天了解到,办法很明确,认定的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学、普通中学、完全中学、综合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和列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幼儿园儿童)是指在上述各类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自身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长和学生代表应该参加
方法明确,学校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具体实施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备案等。一、确定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进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者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
高等学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在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数量合理分配,一般不低于年级(专业)总数的10%(或班级总数的30%)。
决定考虑六个因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主要考虑六个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已建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实际无赡养人的儿童;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队员的子女;残疾人和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因素(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紧急因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家庭);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户籍和学籍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学校价格水平和学费);学生消费因素(学生消费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相关因素(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在校子女的负担、劳动力、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家庭成员和学生健康状况;工会组织确定的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形)。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无力提供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按特殊群体因素列出的学生应作为特殊困难优先考虑。一般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在在校期间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其余需要国家补贴政策的补充。
公共信息需要保护学生隐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实行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在新学年的一个月内(新生的两个月内)完成,学校应提前告知学生认定政策。经学生或家长申请,学校认定小组将根据相关材料和“陕西教育精准经费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
学校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访取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宣传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并在宣传期结束后及时移除信息。在认定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投诉、攀比困难、“轮流坐村”。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未按规定和时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真实;还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情形。本报记者张艳刚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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