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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核心保护区不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07 06:36: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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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薛胜贵)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的主梁和主枝范围。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规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应当开展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要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核心保护区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家土地空房规划时,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家land/きだ0/房规划中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除原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取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居民有序迁出。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明确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秦岭山区内不得异地新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在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和旅游项目,并报经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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