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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当街撒10万后求路人归还 律师:行为主观故意太强,很难追回撒出的钱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04 01:2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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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16时许,福建石狮市42岁的男子黄将钱扔在街上,路人纷纷抢劫。场面一度混乱。

现场目击者称,事件发生在石狮市八七路与濠江路的红绿灯路口。“空有一大笔100元现金在里面浮动,最后落在路中间。”据周围的人说,一个人走在路上把百元大钞扔了出去。之后很多人、摩托车、汽车都停下来当场捡钞票,也造成了现场轻微的堵车。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现金已经收齐,该男子已经离开现场。

石狮警方随后发布通知称,经过调查,9月9日16时许,黄禹锡从事发地点附近的一家银行提取了10多万现金,然后将刚刚拿走的钱撒在路上。据了解,黄有上述行为是因为其工作冲动。警察对黄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目前,冷静下来的黄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希望捡到钱的人能把钱还回去。

对此,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先生认为,关键在于街头抛掷钱币的定性行为。如果定义为投掷,则意味着不放弃物权。根据《物权法》,抛钱实际上是一种放弃物权的行为。这种单方面行为一旦作出,就会生效,没有回头路可走。“因为如果你不想要的东西被扔了,别人捡了,当然没有归还的义务”。陈说,把钱扔在街上和丢了不一样。如果不小心丢了,可以要求别人归还。当然,如果街上的抛掷钱币者有证据证明抛掷钱币行为是在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抛掷钱币行为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拾得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返还。

(要闻)当街撒10万后求路人归还 律师:行为主观故意太强,很难追回撒出的钱

北京上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认为,本案中拾荒者的行为并非不当得利。他认为,把钱扔在街上,扔出去,是明显的遗弃,即使是出于对工作的不满,但当事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能力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事实上的处罚,那么他的处罚就已经产生了效力,找到的人也无法返还。刘进一步说,遗弃的财物,除非是赃款、赃物等。应归国库所有,其他财产废弃后原所有权不复存在,以后谁捡到谁就是主人。

至于那些在街上扔钱的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拾得人,刘认为,那些在街上扔钱的人能否起诉不当得利,最终取决于法官的支持。个人认为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接机是不能退货的,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有点不合理。”

刘认为,精神状态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比如某种精神疾病,但精神发热不是精神疾病。“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他当时的精神状态,但估计没有鉴定机构会认为他当时精神有问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梁山表示,冲动是魔鬼,在街上扔钱的人行为过于主观,故意(放弃),扔出去的钱很难追回。如果不慎丢失,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追回。

赵梁山也认为,非理性行为不等于“瞬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头脑发热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举个极端的例子,有的人发烧,把女朋友杀了。法院不管他们当时脑子热不热,都按正常情况判了他们。”所以成年人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要因为头脑发热而做什么后悔的事。华商日报记者陈有谋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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