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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04-13 12:37: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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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努力是连败连战

现行的选举人团制度早就暴露了一点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会产生少数票总统,有可能违背民主主义的多数表决要求。 在2000年的大选中,布什获得的选民票数在戈尔50万枚以上,但获得的选举人票数超过了戈尔5枚,成为美国历史上第四位少数票总统。

少数票总统的产生,在选举人团的分配和产生机制上有很大的弊端。

在2000年的大选中,布什战胜了戈尔,成为美国历史上第四位少数票总统。

至今,美国选举人团的分配方案仍遵循制宪者的安排,总人数为联邦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人数之和。 美国现在有50个州,不论各州人数如何,各州都有两个参议院席位。 这将按照平等代表制大致分配。 议员的分配从1941年开始使用亨廷顿分配法( edward v. huntington ),用很多复杂的数学公式进行计算。 结果,不仅各州的参议员人数不一致,各州的众议员人数与各州实际人口数的比例也不一致,因此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即代表人数标准产生了差异。 因此,选举人票的多寡不能如实反映支持率的高低。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选举人团在各州的发生,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基本上都使用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 ) :在各州获得选民投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即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 这使用了胜者获得的选票不一定必须是过半数的相对多数制。 这条规则在历史上引发了多次总统选举危机。 这是因为受到了各方的指摘。 此外,胜者几乎得到候选人选出的投票者票,选举时基本明确,造成了两个不良后果。 首先是让选举后的选举人团投票流于形式。更重要的是,选举人的名单经常由政党明确,因此选举人必须服从政党的利益,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意见和鲜明的性格。 两者都偏离了制宪者对选举人才品德的强调。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由于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有明显的缺陷,自杰克逊总统以来,没有出现过废除该制度的呼声。 1968年美国总统选举后不久,一项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81%的美国人希望自己成为总统而不是选举人团,这表明了普通美国人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迫切心情。 在随后的十年中,关于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主张开始进入国会争论。

1969年,在美国律师协会( aba )等院外团体的大力推动下,美国众议院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一项法案,主张废除选举人团制度,而刚刚当选的尼克松总统也对此表示支持,这在历史上极为罕见。 但是,该法案还在参议院中死亡。 1979年,主张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宪法修正案得到参议院51票的支持,这个数字也创下了历史记录,但未达到法定的67票,因此流产。

改革为什么这么难?

为什么选举人团制度废除这么难?

首先,比起人口众多的大州,小州肯定支持现在的选举人团制度。 因为根据选举人票而不是选举人票决定总统候选人,小州得到了相对较大的权重。 以往当选的少数票总统都没能得到小州的支持。 因此,在选举中,两党候选人积极争取大州选票,但对关键的小州还没有怠慢。

小州支持选举人团制度,与美国立国的联邦制有关。 联邦制赋予了各州很大的独立权,美国政府强调是各州联合成立的联邦政府。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立足于当时州权很大的现实而达成的这个妥协案导致了联邦的统一。 联邦性几乎在新的全国性政府中出现,包括参议院席位在内几乎被各州平等分配,总统选举中各州选举人团的票数也是本州在众参两院的议席之和。 对我来说,大州在众议院比较有特点,小州在参议院比较有特点。 由于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人数或各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同意,如果没有参议院或小州的支持,就不能提出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等宪法修正案,小州及其特色的参议院当然赞成废除对自己有利的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学理上也有反对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学者。

1977年7月22日,著名保守派政治学家戴孟德( martin diamond )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下属的宪法委员会上为选举人团制度进行辩护,并与支持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参议员Bayer进行了对话。

戴孟德指出,选举人团与200年间变化的环境相比表现出动态的适应性,并不过时。 他认为选举人团制度不仅使用民主主义,而且使用每个人的选票和胜利者都获得的直接民主主义,但这种直接民主主义在各州而不是全国实行。 因此,取消选举人团制度,由全国选民直接选出,不是总统选举的民主性,而是全国性的。

此外,任何分区选举制度( districtedsystem of election )都难以使用少数票总统现象中反映的选民票与选举人票之间的矛盾。 以英国为例,虽然1974年劳动者党在民众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很少,但在议会中依然获得了多数议席,因此组阁。 为了从根本上不排除选民票和选举人票或者议席票之间的矛盾,必须废除分区选举制度本身。 在美国,将废除按州举行总统选举的联邦制。 只要有联邦制,美国总统选举实现的就不是纯粹的全国性民主,而是具有全国性和联邦性双重特征的民主,这样的民主也有利于维护自由和小州的利益。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戴孟德指出,在胜者全员获得的选举人团制度中,选民倾向于给胜者投票,因此民主党和共和党以外的少数党没有机会。 废除这一制度后,少数党有可能通过联合获得更多的选票,成为强大的力量。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问题不是少数党是否有可能获胜,而是最终是否应该举行一次或多次选举。 政党制度如何支离破碎? 有多少党派存在是合理的? 结果,影响了美国的宪政结构整体,有可能使美国政党制度从两党制向多党制转变。

在实践中,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提案得不到小州的支持,很难在参议院通过。从理论上说,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对美国的联邦制和两党制造成很大的冲击。 因此,虽然反对和废除的呼声不断,但选举人团制度依然存在并在运营。 今天所展示的一切利弊,都是美国社会变迁和历史发展的结果,已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另一方面,那只是总统选举过程中具体而细微的选举机制。 另一方面,其运营以联邦制和两党制这样的美国根本政治制度为背景,一旦被废除或进行大幅改革,必然会带动全身,对美国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产生不可估量的整体影响,深刻改变美国的政治文化。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那么,在保存选举人团制度的基础上,为了使总统选举更加全国性,有可能进行某些改革吗? 孟德强调,在全国范围内,选民直接选举总统并不能提高民主性,而只能提高全国性。 这显然是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借口,不能令人信服。 毕竟,民主主义意味着多数表决或多数人的统治,少数票总统的产生无论如何都违背了这个意思。

因此,为了改革选举人团制度,首先必须取消产生少数票总统的重要因素,即各州执行的胜者几乎全员到齐。 而且各州同样可以获得过半票数,允许多次投票( run-off voting ),只有各州获得选民票数过半数的总统候选人,才能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该法能够处理选举人票含金量的不公正问题,而且对现行宪法和两党制的冲击最小,最可行。

(作者单位: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育研究部) [/s2/]

本文已在《社会注意》杂志年第12期发表

标题:“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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