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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生态法专家刘洪岩:环保督察不是“运动式治理”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08 21:5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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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雁的生活照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中央环境保护监察局自2016年1月正式成立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据生态环境部发言人刘有斌介绍,第二轮首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已完成督察布点工作,核实了工作不实、责任不实、成效不彰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截至8月25日,共收到被移交人员举报18868件,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556人,追究责任298人。

那么,如何理解环保监管体系的作用,如何与现有的司法体系配合?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学研究室主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鸿雁。

环境保护检查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

新京报:为什么需要环境监管体系?

刘鸿雁:环保监察员可以解决当前环保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重要任务”要用“重典”,而环境保护监督是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重典”。环境保护监督是在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框架内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和治理体系,也是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和重大问题的迫切需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建立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保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早期检查者”,这是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的政治保障。

新京报:2016年1月,中央成立环保检查组。至今发挥了什么作用?

刘鸿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执法职责和规范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使《环境保护法》从过去“用处不大、错误不大”的“软法”转变为有助于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硬法”。二是地方政府在环保绩效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第三,可以及时发现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指明方向。

新京报:地方政府转型主要有哪些方面?

刘鸿雁:过去,地方政府不遵守命令和法律,在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讨价还价。这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和遏制。

过去普遍认为保护环境只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其他行政部门“高高挂起”。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现状得到有效改善。

此外,由于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的成效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迫使地方政府积极行动。

新京报:请简单介绍一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责任问责制度。

刘鸿雁: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的环保职责。过去,环境保护主要是地方政府行政领导的责任,党委书记作为重要决策者的主要责任是有限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保责任问责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地方党委的责任意识,能够有效解决地方政府环保责任“一条腿走”和“一瘸一拐”的问题。这也是2014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政府主体责任制立法的进一步突破。

新京报:这种问责是如何体现的?

刘鸿雁:体现在对环境失职和党政领导干部失职的“严惩不贷”。问责水平之高、问责对象之广、问责形式之多样,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想象。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第二批七省市,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159人,厅级干部464人。

环境保护检查员已经向制度化、标准化和法治化迈出了一步

新京报:有一种声音说,环境监管是一种“体育治理”。你怎么想呢?

刘鸿雁:中国的环境治理模式已经转变为“常态化治理”体系。事实上,通过第一轮环保检查员和他们的“回顾”三年的结果,环保检查员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分层的长期监督机制,制定了制度规范,并建立了一个组织。

新京报: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中央环保督察意味着什么?

刘鸿雁: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执法主体,即检查人员和督察员。它对检查员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便环境保护检查员能够遵守规定,而不能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乱指挥。

环保检查员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组织管理不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会感到不知所措。因此,《条例》的颁布使环境保护检查员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环境保护检查员与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联系

新京报:中国环境法领域还存在哪些不足?

刘鸿雁:目前,环境立法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重在管制立法,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权威,忽视或逃避责任。

此外,要注重环境正义理念的创新。在许多环保案件中,处罚和赔偿的标准是多少经济损失、环境和生态损害被严重低估或忽视,这违反了最高法提出的绿色正义理念。

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关闭了整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所有企业,以防止检查员达不到标准。这其实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激化政府和人民的矛盾,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

新京报:当前环保法制建设的趋势如何?

刘鸿雁:2007年11月,贵州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院,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时,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正义开始有了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然而,仅仅设立环保法庭是不够的。通过调查发现,每年上万起环保案件中,其实很多都不是环保案件,比如土地承包纠纷,完全是民事案件。但是,司法机关已经将这些带有环境因素的案件纳入了环境案件的受理范围,这表明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仍然是has/きだよ0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的“专业化”

另一个趋势是,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系改革总体规划》,提出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城乡环保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事实上,这已经明确了监督制度综合改革的目标。

地方环保部门不吃地方财政的饭,省政府负责他们的财政支出,切断了地方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不明确的利益纠纷,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独立进行环保执法。

新京报:中央环保监察体系与现有法律体系如何匹配?

刘鸿雁:中央环保督察是整个生态文明和法制建设的一小部分。从整个环境治理框架来看,立法、执法和司法是相互关联的,不是孤立存在的。

第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联动机制可以为环境保护监督提供有效保障。2014年6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的意见》;2014年12月,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行政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7年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些为环保检查员提供了有效的执法保障。

(要闻)生态法专家刘洪岩:环保督察不是“运动式治理”

第二,上位法的保护。2018年宪法修订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生态文明被纳入宪法,二是国务院加大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权限,为环保监管体系提供了优越的法律依据。

此外,《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和建议政府机构行政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监督工具,建立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联动机制。

新京报记者肖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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