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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孩子抚养权问题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12-08 11:13: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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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老百姓特别注重维护夫权,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常常被认为是与礼法不符,有损家族财产继承的“私生子”,社会地位极其低微,物质和情感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地位和境遇虽然渐渐得到改善,但由于不是出生在稳固的婚姻家庭,如果得不到有力的物质支持,对他们的成长极为不利。解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孔某和贺某相识,不久后便同居。期间贺某生下一个女儿,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未领取结婚证。后来,由于孔某经常外出工作,过程中与他人产生感情,偷偷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而对方也有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

贺某后来发现了孔某在外生子这一事实,也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和孔某协商确定两人的孩子由孔某抚养教育,抚养费也由孔某承担,但事实上孩子一直由贺某抚养。

后贺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孩子由其抚养,将协议中确定的由孔某行使抚养权变更为由贺某抚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权利,父母双方对其均附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如果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本案中孔某和贺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协商确定孩子由孔某抚养,但是事实上孩子一直由贺某抚养而且尚未成年,到起诉时孩子已经4岁,习惯与母亲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另外孔某现在已和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还需要负担另一个女儿的抚养费,而贺某只有这么一个孩子,应该优先考虑由其抚养。

综合考虑以上原因法院决定由贺某负责抚养孩子。

因此,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考虑。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父母要在衡量自身能力的情况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确保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给孩子更多的爱和一个稳定的家庭。

清涧县人民法院  白洋


标题:同居所生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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