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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赵志红犯下“十七宗罪” 为何没有“呼格案”?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03-13 10:05: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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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颁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检察机关依法派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发布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书。 刑期前,赵志红拒绝与近亲见面。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讨论,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强盗、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害6人,强奸2名幼女、10名女性 赵志红又过度劳累,要依法受到重罚。 赵志红可以忠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依法从轻处罚。

值得观察的是一、二审审判中被认定赵志红实施犯罪事实的21件,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讨论,确认了17件。 4不明确的犯罪事实包括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了《呼格吉勒图》中的杨某。 那么,为什么赵志红自己声称杀了“呼格事件”的受害者,法院不明确吗?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是否意味着“呼格事件”的再审无罪判决错误? 对此,最高刑五庭负责人书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第一、二审审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的事实有21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讨论,确认其中17件犯罪事实中有4件犯罪事实不明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分解:

【时讯】赵志红犯下“十七宗罪” 为何没有“呼格案”?

宋英辉:“赵志红的整个案件中,他自认的犯罪有21件,最终法院认定的有17件,也就是4件法院没有认定。 这4件没有被认定,但第一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 这四起事件中也包括几年前纠正的呼叫网格事件。 在呼格吉勒模式中,赵志红承认是他干的,但最后法院不认为呼格案是由赵志红实施的。 ”。

赵志红供认强奸杀了杨某,你认为最高法为什么不能确认? 最高法对应:赵志红在事件后积极且一贯地供认强奸杀人受害者,其供述的犯罪场所、第一手段等复印件几乎与现场调查记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相符,但犯罪的具体时间、事件前是否去过现场、受害。 宋英辉分解:

宋英辉:“这些不一致,没有合理的解释,不能用其他证据排除这些矛盾。 所以这个事件本身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所以这个案件也表明我国法院必须认定审判的大体即有罪,澄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

被告的人口供给非常重要,但必须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来判断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词、尸体鉴定意见、现场调查检查记录等证据不一致。 例如对于犯罪时间,从1996年3月到7月,从20点到22点之间有很多供述。 受害者不怎么穿、不系皮带等服装情况,杨先生供述说穿得多,与系皮带的现实情况明显不一致。 供述了犯罪时抓住受害者的耳环,杨先生的双耳未见损伤等。 换言之,指向赵志红犯罪的证据只有其供述,但其供述与其他证据有很多且重大的矛盾和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了本犯罪事实。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解了。

【时讯】赵志红犯下“十七宗罪” 为何没有“呼格案”?

陈卫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供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们不仅重视供述,而且重视供述,但不要轻信供述,必须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事实最终认定。 那么,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不依法认定的判决。 ”。

最高法在回答中没有确认四件犯罪事实,证明是基于证据不足情况的法律推断,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赵志红事件,证据不足有当时的搜查技术落后,案件在案件解决之前很长时间证据消失等客观因素,以及赵志红多年来连续犯罪的记忆混淆了供词可能变得不真实等主观原因。 对此,律师刘志民分析道:

刘志民:“证据也许可以收回事实,但不一定能完全收回事实。 毕竟证据和事实之间还有距离。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们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对于原来的证据收集和管理,我们日益完善。 法治建设一直在前进。 ”。

“呼格案”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赵志红不是自认真凶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是否意味着“呼格事件”的再审无罪判决错误? 最高法的应对首先是内蒙古的高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果认定再审的判决是故意杀害杨某的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的无罪。 这不仅是慎重认真的,而且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和高度评价。 并且指出,《呼格案》之所以再审无罪,是因为呼格吉勒图认定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而不是赵志红自认了真凶。 专家强调:

宋英辉:“在呼格事件中,由于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这两个案件都表明我们国家必须认定刑事诉讼中犯罪所需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的怀疑。 ”。

人民法院应该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功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高法强调,正因为吸取了“呼格事件”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能更坚定地贯彻执行证据审判和法定说明标准等司法,面对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犯罪事件也不含糊,不例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先生分解了。

顾永忠:“定罪涉及一个身体的生杀予夺,所以一定要重复法定的定罪说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说到处理这个案件的启示,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详细叙述了4个需要重新确认的大致情况:必须重新确认证据审判的大致情况,必须重新确认疑义的大致情况下,不得明确有罪。 人民法院应该不受各种讨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其实,“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的真凶”的裁定和“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判决,恰恰遵循了“无疑惑之罪”的大体。 判决书中经常听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样的话,面对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事件的情况也不例外。 另外,审判的大致情况,必须反复多次疑义,不重复审判就明确有罪,这是令人高兴的法治进步。 进步是用具体事件具体体现法治精神,使人民群众从所有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点滴进步,终于成为法治中国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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