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企业养狗咬死人 法人代表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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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班的电工在企业中被3只狗袭击死亡的事件中,企业法人张某荣代表和负责养狗的守卫梁某因过失致死罪被刑事拘留。 那么,该企业法人代表张某荣和梁某在事件中应该承担那些责任吗?
中华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认为,负责养狗的守卫梁某的行为因涉嫌过失死亡罪而没有争议,该企业法人代表涉嫌过失死亡罪
许兰亭表示,过失犯罪有过度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情况。 有关企业的法人代表评价是否涉嫌过失死亡罪,要考虑是否预见、是否自信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应该预见但是否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狗的管理上采取严格规范的预防措施 如果平时企业管理严格、规范、恶狗不可能伤人,企业负责人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平时管理不严,管理不善,伤人大大咧咧的话,企业负责人可能犯罪嫌疑很高,总之有必要知道事件的详细情况。
“在这件事上,无论该企业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企业来说民事责任都是必须承担的。 由于企业饲养的狗咬伤员工和咬伤其他人,企业有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许兰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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