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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王振华猥亵儿童被判5年是否过轻?法学专家解读争议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02-11 00:24: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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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王俊)于6月17日判决备受瞩目的新城控股前会长王振华淫秽儿童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 6月18日上午,受害者代理律师宣布,不承认一审的判决结果,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王振华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下午宣布,王振华确定上诉,要求二审判决无罪。

这个案件在判决后引起公众讨论,很多声音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太轻了。 由于涉及受害者的隐私,此案不予公开审理。 接受采访的专家说“不能具体评价事件”。 但是,必须进一步证明受害儿童的“轻伤二级”是如何引起的。

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会副秘书长邛培对披露的消息认为此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但处罚结果与大众心理的期待大不相同,因此引起了社会争论。 被判了 年,量刑是不是太轻了?

——轻伤二级成为焦点

去年7月1日,57岁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的9岁少女被警察强制采取措施。 同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 今年6月17日,普陀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五年徒刑。

王振华被判处5年徒刑,引起了“量刑太轻”的疑问。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贿赂罪量刑分为两个阶段: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集体或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王振华五年被判处第一名顶级格量刑。 对王振华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必须符合“集体聚会或在公共场所当众聚会”“有其他恶劣情节”。

法院表示,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没有其他恶劣的情节。

该案件审判长在采访中表示,王振华被告对未满12岁的受害者实施猥亵行为,受害者受轻伤的二级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重罚。 被告人王振华在案件后及审判中拒绝坦白猥亵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受到重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赵军教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轻伤二级”的危害结果具体在什么部位受伤。 是怎么形成的? 这需要进一步明确。

“轻伤的结果是,如果是幼女反抗时行为者殴打,或者在犯罪中强迫猥亵行为造成的,就可以构成其他恶劣的情节,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 赵军说,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复杂,过失,意外造成轻伤时,不是其他坏情节。 当然,这个论证的前提需要证据表明轻伤的结果是行为者的相关行为造成的。 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等没有公布事件,所以不能正确评价。

猥亵罪和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有无生殖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和贿赂罪的关键

也有看法认为,这个案件被判决后,王振华应该被判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

淫秽罪和强奸罪怎么区分?

赵军告诉记者,(强奸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区别比较确定是是否有无性器官之间的接触,或以此为行为目的。 与对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不同,以孩子为对象的强奸犯罪,如果双方有生殖器官的接触就成为“既遂”。 行为者性侵犯的方法不是生殖器官之间的接触,如果不以此为目的,就只能构成猥亵的儿童罪。

该案件审判长也说,是否有生殖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通奸幼女)和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受害者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表明被告人王振华对受害者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受害者与性器官没有接触。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这个事实。 所以王振华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而是猥亵行为。

立法是否应该加重贿赂罪的量刑?

——专家建议细分猥亵儿童的故事

是否应该加重淫秽儿童罪的量刑也是这次讨论的焦点。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邢红梅每年统计分解389件淫秽儿童罪一审判决书,其中判处最轻的徒刑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 徒刑3~5年的判决很少适用,徒刑5年以上的判决只有2%的24例。

赵军认为,对于猥亵儿童罪,如果情节不好等,可以升级量刑。 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大不相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评价。 但是,贴性侵犯未成年人这个“标签”必须判处沉重的刑法,甚至死刑的观点也不合理。

另外,是否有必要加重贿赂罪的法定刑需要综合考虑,与其他犯罪保持适当的梯度。 “比如把猥亵罪的法定刑提高到和强奸罪一样或更低,无限提高猥亵罪的处罚的话,在某种意义上是鼓励犯罪者实施更严重的强奸罪。 既然量刑相同,犯罪者很可能直接实施强奸和杀人。 ”。

邛培认为,目前中国淫秽儿童罪的法定刑很轻,必须从重处罚规定中依赖强制猥亵罪,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立法偏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项是猥亵儿童罪。 贿赂罪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培养认为淫秽儿童罪和保护强制猥亵罪的法益完全不一致。 这必须比第一项独立,淫秽儿童罪的重情节必须单独细分。 比如猥亵的多人和多次,情节不好等,必须突破现在的“法理学情”的困境。 “这样不违反罪恶刑法,大体上案件的解决也会更科学。 ”。

强奸罪的范围应该扩大吗?

——“对性犯罪的单方面拔高认定不一定有利于受害者”

据公开报道,女童阴道有裂伤,轻伤。 为了没有生殖器官接触而猥亵地定义王振华行为,也是公众争论的焦点。

“如果你认为强奸罪的认定范围太窄,有扩大解释,这个看法不太合适”邛培说,处罚需要严格遵守罪刑法的规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处罚。 刑法条文的解释一定要在语义射程内。

邛培告诉记者,对通奸幼女我国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认为强奸需要生殖器接触,如果进一步扩大解释,与猥亵儿童罪没有太大区别。

赵军认为强奸罪和贿赂罪的区别背后有社会文化构建的结果,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观念语境,不是法律和法学家的反复无常。 即使在现代中国,生殖器交叉的观念意义也与其他性行为大不相同。

“与此相对应,被迫性交和被迫指交等猥亵行为带来的受害感和心理伤害完全不同,伴随受害的社会污名效果也有一定差异,因此对性犯罪胡乱认定对受害者来说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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