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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法问】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让我走人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22 12:56:01 阅读:

本篇文章890字,读完约2分钟

漫画:赵

本期主持人:我们的记者汤唯

给编辑的信

编辑您好!

去年,我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聘为总经理,为期三年。由于汽车行业不景气,销量没有增加。临近年底,董事会开会,口头分配我们3个月内业绩要超过1000万。

3个月期满后,我公司整体业绩达不到标准。按照董事会的说法,这是因为我的领导能力不够,导致业绩不达标。因此,公司将以我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支付我工资。

我觉得这个评估不合理,我更难以接受公司以此为依据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知道,如果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直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陕西孙浩

为你解惑

你好孙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据此,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你的是,“年终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称职”是两个概念。虽然有联系,但一般不能划等号。

贵公司提出的考核期为3个月,某段时间的绩效突破能否成为“不胜任工作标准”的原因,还有待商榷。另外,如果考核标准未履行员工手册、公司公示等法定通知程序,即使能证明你不具备总经理岗位资格,公司也没有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考核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考核标准”与“不称职”标准的一致性。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未能证明的责任。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赵梁山,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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