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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同命不同价”现象下月终结 陕西省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14 12:2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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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樊华)“无论高不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随军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4日上午,来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消息称,从12月1日起,陕西法院将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结束。

11月1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陕西省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在统一补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仍然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高不低”、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的原则。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充分保障灾民利益。

党组成员、省法院副院长曾宏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制定《关于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的意见(试行)》。

开展全省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民生保障体系”重大规划的必然要求,为促进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司法获取意识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化解社会风险能力的重要保障。

陕西省选择先行试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遵循兼顾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和社会可接受性的思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推进。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超过70%,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初步尝试就是从这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已经得到了高度的认可,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有条件实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目前的试点,有利于降低试点工作的风险,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使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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