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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网络销售种子应取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17 02: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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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雪妮)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在种业发展配套措施、品种选育审批和登记管理、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为了明确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林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批、生产基地建设、良种推广、质量监督检验和种子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利益分配、减税免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实施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育种,搭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市场化、资金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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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批准或注册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和季节、生产经营者及其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书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和使用种子标签二维码,二维码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单位识别码、追溯网站等信息。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和使用二维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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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经营监管,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林木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并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确保可追溯性。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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