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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陕西高院出台《意见》 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就高不就低”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14 12:4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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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洋)“越高不越低”——从下月起,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标准。1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法院将从12月1日起开展统一城乡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意见内容包括: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计算,而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统一计算。本意见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本意见不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或者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要闻)陕西高院出台《意见》 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就高不就低”

党组成员、陕西高院副院长曾宏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陕西省选择先行试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遵循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和社会可接受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稳步推进,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超过70%,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已经接受程度较高。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是常有的事,有条件实现赔偿。选择先试点这类案件,有利于降低试点工作的风险,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让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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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宏伟表示,在统一补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仍然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取“高不低”的原则,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随军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充分保障受害者利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赵表示,统一城乡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将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补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将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生命健康权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和安全意识。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机动车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安全水平的提高,将大大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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