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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 陕西下月起试点机动车事故 责任纠纷赔偿标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14 07:56: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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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优习网图片来源:优习网记者昨天从陕西省高级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法院将于下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曾宏伟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的授权《关于授权城乡统一飞行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将由陕西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据了解,陕西省选择在全省试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是考虑到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70%以上,涉及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试点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初步尝试也是从这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已经有了较高的认可度。另外,由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较为普遍,保险公司代为赔付的可能性更大,可以有效减少侵权人因赔偿负担增加而无力赔偿,或者因赔偿不足而产生的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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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宏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试点,有利于降低试点工作的风险,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育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经济社会环境,实现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目标。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高不低”、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的原则。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充分保障灾民利益。

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计算。

2.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统一计算。

3.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本意见不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或者由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为什么要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应调整司法政策。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了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由于城乡之间的补偿标准不同,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主体的补偿金额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越来越均衡,要求平等保护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要求改变这种状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立法、司法机关对此也有一定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城镇常住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如何计算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明确,不单纯以户籍作为确定赔偿计算标准的依据,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被害人居住地、常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和2013年11月29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以城市居民标准为准。从沿革历史来看,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已经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宽松,走向统一标准,但目前仍处于城乡二元的阶段。

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建立城乡统一户籍制度,为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改革创造了条件。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陕西经济稳步向高质量发展。以城乡收入比为例,2019年数值小于去年同期。以试点工作为起点,稳步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改革,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当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受害者公平及时的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人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员缺乏保险意识等原因,司法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采用城乡二元标准,但正在逐步放宽和统一。开展试点工作,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赔偿标准,切实提高人身损害司法救济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差距较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申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统一赔偿标准后,审判调查的工作量将减少,虚假证据将被消除,因适用赔偿标准而引起的上诉和请愿也将减少。

此外,陕西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涉及农村居民受害者的相关案件将增加人身伤害赔偿金额。这一变化的到来将促进全社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会更加重视交通安全,尽可能避免道路交通事故,从整体上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另一方面,增强购买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主动性,不仅有利于通过保险制度转移个人风险,客观上也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整体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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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手稿是记者张松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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