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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闻]疫情防控 听专家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11 08:4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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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专家:西北政法大学医疗卫生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特聘教授,长安青年学者,陕西省拔尖青年人才,陕西省高校首批“优秀青年人才”,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负责人。

问题一:《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非典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检检查规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

问题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对所有传染病进行规范。《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列举和涵盖各种方式界定了传染病的范围。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型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有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等。

问题3:法定传染病如何增加、减少或调整?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并予以公布。例如,2008年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为丙类传染病,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由乙类传染病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并将流感纳入管理。

[陕新闻]疫情防控 听专家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问题4:采取措施防控甲类传染病的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如乙类传染病中的SARS、炭疽中的肺炭疽、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对乙类、丙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有例外,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常见、多发的地方性传染病。

问题5: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哪种传染病,采取了哪些措施?

2019年12月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措施防控甲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是我国新出现的传染病。自国家卫健委一号公布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已成为法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自那时以来,新冠肺炎的肺炎预防和治疗已纳入适用《传染病预防和治疗法》的法治轨道。

问题6:奖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加传染病防治而患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抚恤。

问题7:哪些主体有报告传染病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履行职责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具有暴发、流行、突发原因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口岸、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国境口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互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履行职责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传染病的主要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问题8:谁来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

非疫区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经授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问题9: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对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诊断前在指定地点单独治疗;(三)对医疗机构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亲密接触者主要指以下四类人:1。与案件共同生活、学习、工作或者与其他人有密切接触的人;2.医务人员、家属或者与案件有类似密切接触的其他人员;3.以同一交通工具为例,与人有密切接触;4.经过调查,现场调查人员认为他们与其他接触过密切接触者是一致的。

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问题10:地方政府应该如何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隔离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践中存在不合理、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疑似病人家的门,甚至辖区内所有居民家的门,都是不分青红皂白的物理关闭。

问题11: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防治规划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二)停课、停课或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畜禽;(五)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封闭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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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疫区?

疫区是指传染病爆发并在人群中传播时能够传播的区域。《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的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公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问题13:政府能在受灾地区采取什么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进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对大中城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疫区的封锁,以及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边境,则由国务院决定。

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封锁甲类传染病疫区,其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力。有些地方未经批准封闭道路、村庄和社区是违法的。

问题14:为什么通过机场、车站进入市区的人必须配合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携带的人员和物资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空管理部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问题15:传染病爆发时,政府能否调动人员和征用物资?

当然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紧急调动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动员人员,应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能退的,要及时退。

但是,政府不得临时征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正在或者将要用于防疫和控制的物资。此外,政府还应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补偿,以尽量减少被征收人的损失。

问题16:《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个人哪些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本文赋予个人隐私权和诉讼权。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保护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任何文字、图像和视频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

[陕新闻]疫情防控 听专家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和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一条赋予了患者人格尊严的权利。患者不应受到歧视,更不要说来自疫区的人和从事疫情医疗的医务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该条赋予公民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新冠肺炎防治肺炎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出台的防疫措施也造成了一些滞留在其他地方的湖北人无法回到自己的村庄、城市和商店。这些措施是非法的。病毒要隔离,不是湖北人,疫情要防控,不是被疫情围困的同胞。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并减免医疗费用。这一条赋予贫困者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并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突发事件有立功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赋予公民报告紧急情况的权利和举报的权利。疫情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当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履行疫情报告和预警职责时,赋予个人疫情报告权,无疑将有助于疫情的快速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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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政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传染病,或者未及时组织治疗、采取控制措施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运输、物资保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问题18: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报告、公布义务,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传染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的失职、渎职行为。

问题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时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问题20:《传染病防治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传染病防治法》中“传染病”的概念模糊,不同规定中“传染病”的概念是指同一对象,违反了统一性的要求。

其次,《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外延定义的方式对传染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固化了传染病的范围,应辅以真实的定义,扩大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三,我国新型传染病(包括不明原因传染病)防控机制不完善。

第四,采取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建议将管理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决策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为我国新发传染病(包括突发性不明原因传染病),不清楚由谁来行使判断权,建议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判断。

六、传染病预警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议将预警权力下放给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建议下放传染病信息发布权,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传染病信息的权利。

第八,鉴于新冠肺炎在肺炎防治过程中,滞留在外地的湖北人和隔离人员的生命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增加保障疫区人员和隔离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权的条款。

第九,新冠肺炎爆发肺炎后,当地政府没有正式宣布其管辖的行政区域为疫区,宣布疫区是实施封锁的前提。在实际疫情防控中,疫区由其他地方政府划定。这也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疫区的判定标准有关。建议《传染病防治法》细化疫区划分标准,例如当一个地区传染病确诊人数达到一人以上时,当地政府应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第十,鉴于新冠肺炎很多医务人员在治疗肺炎过程中得不到防护用品和生活用品,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治疗的人员以及其他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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