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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针对《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开立法听证会 家暴是否该纳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06 00:2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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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更全面

陕西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澍表示,修改后的草案是地方性法规,比全国反家庭暴力法更符合陕西情况,具体措施也更为细化。以第三种定义为例,与国家法律相比,陕西的措施除了殴打和虐待之外,还包括盯梢和骚扰,家庭暴力的范围更广。

同时,家庭暴力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比如故意伤害必须在轻伤以上,属于结果犯。家暴就是这样的行为,这就是家暴。方法中还提到,家庭暴力不以是否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为依据,使立法更加科学全面。”

对于大家争议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王叔表示,目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大多是老赖。“现场争执的要点是,家暴和信用没有直接关联,个人不良记录。公开化,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大受损害。反而有侵犯隐私的可能。”

9月23日下午,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妇联就陕西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党组成员、省司法厅副厅长姚主持会议。来自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律师事务所、基层社区和家庭暴力受害者代表的5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听证会主要就家庭暴力的定义、警告信的申请和执行、临时庇护所的设置及相关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不良信用记录等进行。许多公众主持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

(要闻)针对《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开立法听证会 家暴是否该纳

据悉,这是陕西省政府近年来立法工作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的焦点是否应该更具体地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以及经常性的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不以是否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为依据。

【听证会观点】方法中提到的家庭暴力以列举的方式呈现。现实中仍有许多形式的家庭暴力未被涵盖,如家庭经济的限制和隐私的暴露。这些形式的手段都是为了控制。因此,该条应增加一个自下而上的表述,以涵盖其他家庭暴力方法。应更明确地说明“平等方法”,以降低识别家庭暴力的难度。”两位主持人说。

现场很多公众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突出最后一句“不要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因为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隐性的,没有直接的证据显示。这种方法表明,只要行为人有这些行为,就是家暴,而不是通过结果来判断是否是家暴,体现了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建议将第二段中的“产生”一词改为“原因”,因为家庭暴力不能没有结果地进行干预。

也有提出不同声音的说法。因为家庭暴力是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的重要条件,所以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第二种说法容易一概而论。“如果这个方法能通过,绝对是一个亮点。但离婚诉讼会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机会和好家庭错过好机会。”

听力焦点2临时避难所的设置有必要吗

第三十二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靠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临时避难所应配备基本的安全措施。

【听证观点】在地方立法中,是否可以视为由主动向义务转变,这种方法反复提到了如何做到“是”。“可以”一词并不反映义务的强制性质,但另一个意思是你可以不这样做,应该改为“应该”。同时,删除“社会组织”的义务要求。“什么是“应该”什么是“可以”都要注明。”

与此同时,一些发言者强调,“临时住所应配备基本安全措施”条款中的“安全”和“基本”概念过于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与现有标准相比,这种安全措施是覆盖还是补充?笼统的说法会给救援管理机构带来风险。”主讲人说,采购单位的采购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审核?

"标准意味着以后的责任是可控的."据主讲人介绍,拟采取的措施应增加一句话:临时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应由XX部门具体制定。

听证会的焦点:人身保护令的禁止范围是否应该明确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要求;(三)有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真实危险的。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紧急情况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

【第三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和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住所;(四)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对申请人实施救助措施,并通知人民法院。

【听证意见】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简单明了。“这是好事,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三条,法院就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不要求交叉质证证据,是防止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主讲人表示,降低发放门槛只需要笔试,不需要实质性考试。

在第38条中,应明确72小时和24小时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以便有依据迅速签发人身保护令。也有主持人表示,对于哪些部门给予或下达保护令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更容易形成推诿。

在第39条中,人身保护令所包括的措施的禁止范围不够明确。“骚扰范围不明确,追踪范围不明确。”几位主持人表示,应借鉴山东地方措施,禁止申请人进出申请人的学习、工作场所,禁止咨询收入来源和未成年人学籍。

叙述者认为,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义务是取证、抢救和通知法院。然而,在现实中,人们更倾向于向警方报案,而不是向法院报案。但从这种方法来看,警察到达现场,是无法有具体处理的。因此,应赋予公安机关当场处置肇事者的权利,以确保司法权威。同时,家庭暴力只是众多暴力形式中的一种,警察在发生暴力的情况下当然会进行调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条款可以删除。

听证会焦点4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八条】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听证会观点】主持人建议参考公职人员违反酒驾的处罚,对家暴人员一视同仁,加强公信力控制。

一些主持人也提到,建议删除这种方法。一是侵犯隐私,将家庭矛盾外化,不利于家庭团聚。其次,家庭暴力不应该扩大。公安机关系统有无前科记录,能否公开需要谨慎;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完善的机制,应该如何记录,是否有相关的社交平台会造成泛化?这些都需要考虑。

听证会焦点5同居适用吗

第四十九条除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同居、抚养、扶养、抚养、寄养和委托监护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听证会观点】主持人认为除了家庭成员,同居等适用关系也有界定,比较具体,很好。也有主持人认为“同居”关系应该删除。“同居应按一般暴力处理,因为同居本身不被承认,违反立法精神。”华商日报记者严新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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