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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网贷平台债权收购真假之辩:全国多地法院驳回翼龙贷讨债诉讼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28 21:24:02 阅读:

本篇文章6389字,读完约16分钟

厨师刘东(化名)没想到他通过网贷平台翼龙借的钱居然在还了三年后被告到了法院。后来他发现自己在平台上的账号已经被锁定,陷入了无法“证明自己清白”的境地。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否则我不知道在哪里喊。”8月1日,当刘东回忆当时的情况时,他对《纽约时报》感叹道。

根据判决,2018年11月,翼龙贷款运营商的关联公司起诉刘东收回贷款。贷款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汨罗市法院一审,原告的债权被发现证据不足,被驳回。随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看似普通的贷款纠纷案凸显了相关问题:翼龙贷款作为牵线平台,自动取得债权,转让给关联公司,到前台直接起诉借款人贷款是否合法?债权转让是否实际履行?

根据《论文》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例,一龙贷款将原债权人(贷款人)的债权取得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和第三方。关联方作为原告,要求借款人还款。对于这种“起诉债权”的案件,12个省市34家法院的130多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法院指出,翼龙贷款无法证明其实际上是从原债权人(贷款人)处取得债权的,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合法性缺乏正当性。据统计,在这些案例中,翼龙贷款被拒绝的债权总额超过1500万元。

8月2日,翼龙贷款平台运营商The Paper回应称,其债权转让模式在部分法院得到支持,“部分案件未获支持”,主要原因是主审法官对网上p2p业务模式的理解不同,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理解也不同。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上述法院判决背后的原因是此类网贷平台角色错位,以及闪电事件频发后相关方加强监管的政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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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还了,还是被告

湖南省汨罗市33岁的厨师刘东和其他人合伙经营一家餐馆。2018年底,他突然接到汨罗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被起诉返还向翼龙贷款平台借的6万元本息。

翼龙贷款是联想控股旗下的一个网贷中介平台,2014年12月刘东在其上借款。当时我签订了三方网上借款电子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贷款人是常、刘,经理是一龙贷款,借款人是。

根据借款单,向常、刘借款6万元,用于酒店周转,年利率为18%,分12期还清。一年后,他应偿还本息7.08万元。刘东的妻子和父亲充当担保人。

当刘东收到法院传票时,他非常惊讶:第一,他已经如期还清了贷款;其次,这发生在四年前。如果第一年没交,那一年为什么不起诉,过几年应该再起诉?第三,他没有向“湖南向异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向异公司”)借款,也不了解这家公司。

在庭审期间,刘东理解了后来的一个疑点。原来他在向翼龙贷款借款时,所签的“借方”有一个附加格式条款:借款人超过30天仍未还款时,系统自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贷款人未在10天内取消债权转让的,翼龙贷款自动完成债权收购。

根据向异公司提交的证据,翼龙贷款与向异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声明翼龙贷款从贷款人处获得的全部债权现转让给向异公司。

根据田燕的信息,向异公司是天津翼龙普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公司和翼龙贷款运营商北京桐城翼龙贷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网络”)均由翼龙贷款创始人王思聪控制的同一家公司控制。

上述情况的通俗表述是:常、刘因借给6万元而享有债权。由于刘东没有偿还贷款,翼龙贷款获得了债权,并将其转让给其附属公司向异公司。因此,向异公司现起诉刘东要求还款。

但最不明白的是,他居然还清了贷款,为什么翼龙贷款还能买下贷款人常和刘不再存在的“债权”,而所谓的“债权”又是如何转让给公司的?

庭审前,刘东想向翼龙取证。但是当他打开平台时,发现他的账户已经被锁定,无法登录。

起诉借款人还钱败诉

令刘东高兴的是,当他向法院提交这些质疑作为辩护意见时,汨罗市法院驳回了原告向异公司的还款要求。

推理汨罗法院的判决。

汨罗法院查明,已于2015年12月2日将本金6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900元归还贷款人常。

此外,法院还认为,本案原告向异公司从翼龙贷款取得债权的前提应当是翼龙贷款具有合法的债权。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翼龙贷款实际取得了原债权人常、刘的债权,翼龙贷款与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对向异公司的索赔被驳回。

该报从汨罗市法院获悉,在向异公司对翼龙贷款借款人提起的还款诉讼中,刘东并不孤单。向异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提起11起贷款诉讼。在这一系列案例中,借款人通过Pterosaur.com或其全资子公司温州翼龙贷款向外部借款。原告主张贷款逾期,Pterosaur.com或温州翼龙贷款取得债权后将债权转让给向异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10起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10名被告都像刘东一样进行了详细的辩护或出示了还款证明。然而,这10起案件仍然被汨罗法院驳回。

汨罗法院认为,虽然翼龙贷款在格式条款中约定贷款逾期后自动取得原债权人(贷款人)的债权,但证据无法证明翼龙贷款实际取得了债权,因此翼龙贷款本身不具有法定债权,其重新转让给原告债权的合法性无法讨论。

该报注意到,汨罗法院败诉后,向异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刘东案中,向异公司上诉称,在翼龙催收贷款制度的条件下,刘东逾期,刘东已偿还的证据存疑,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本案贷款关系成立且合法。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在刘东一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的事实一致。十份公开文件显示,2019年4月2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上诉案件,驳回了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在终审判决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向异公司是否主张本案债权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影响。

刘东当年在翼龙上签的借条

刘东当年在翼龙上签的借条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翼龙贷款在平台系统中自动接受贷款人对刘东等人的债权,但互联网借款电子贷款上只有借款人签名,没有贷款人签名。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人作为原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借款人),翼龙贷款和向异公司具有本案所涉债权的合法性,因此没有证据证明。

“约定”取得不等于“实际取得”

该报指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翼龙贷款债务纠纷系列案件的主审法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截至7月31日,全国12个省市34家法院驳回翼龙贷款关联公司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案件130余件(含二审程序)。在这些案例中,翼龙贷款被拒绝的债权总额为15,538,802.70元。这些驳回包括:驳回翼龙出借人的诉讼,直接驳回翼龙出借人的诉讼。

据该报统计,32起拒判案件和103起拒判案件的理由与汨罗法院或岳阳法院类似,即指出债权转让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债权转让“实际发生”。

“借方”仅规定了贷款人、借款人、平台之间的债权转让方式,原告未提供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一龙贷款后通知债务人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实际已经取得的其他证据。翼龙贷款债权合法性存疑,将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的正当性不足。”很多法院都是这么说的。

咸阳、濮阳、陕西、平顶山、河南、泉州、福建、通辽、内蒙古、邯郸、河北等地法院甚至直接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没有发生债权转移的法律事实,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无权起诉,因此驳回诉讼。

但在翼龙贷款债权纠纷一案中,部分法院也支持对翼龙贷款及其关联公司和第三方的追债起诉。同时,部分案件一审支持,二审驳回;一审驳回,二审支持。

8月2日,翼龙贷款平台运营商王绎龙向《南华早报》发出书面回复。回复列举了11起贷款诉讼在11个省市法院得到支持的先例,并表示“债权转让模式在全国许多法院得到认可,但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没有得到支持”。

公司解释,债权转让模式是网贷行业对于逾期贷款普遍采用的贷后管理模式。借款人逾期时,根据贷款协议,借款人会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起诉,主张借款人偿还贷款。有法院不支持的案例。主要原因是:“1。不同主审法官对互联网p2p商业模式的理解不同,有些案件会根据传统民间借贷模式考虑新的p2p商业模式,造成理解上的差异。2.个别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理解,与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认知是不同的。”

回顾《论文》中翼龙贷款债权转让纠纷的案例,发现驳回翼龙贷款债权的案例有一个趋势: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增多。

如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10日,山西省共有7家法院驳回翼龙贷款相关公司和个人提出的69项索赔,驳回的索赔总额达709万元;2019年6月,闻喜县人民法院驳回翼龙贷款主张47起诉讼,驳回总金额412万元。

保护真正的债权人

参与了一系列翼龙贷款债权纠纷的湖南汨罗法院审判长杨伟向本报表示,从2018年8月起,根据最高法通知和上级法院精神,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比以前更加严格。

据公开信息,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称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民间借贷现象,通过“虚报债务”和“伪造证据”。为了充分发挥民商审判工作的评估教育作用,“恶意违约”“收取高额费用”非法侵占金融“路由贷款”等新罪名,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清真相”;二是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三是依法严格遵守法定利率红线;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要闻)网贷平台债权收购真假之辩:全国多地法院驳回翼龙贷讨债诉讼

7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使其非法利益合法化。今年5月和6月,湖南省高级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关于预防和惩治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的通知》,旨在指导和帮助民商事法官面对复杂情况,及时作出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做出快速准确的判决。

杨薇介绍说,在翼龙贷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她发现大多数被告并没有说不借钱,而是不知道借了谁,该还谁。对于法院来说,要搞清楚谁才是真正的债权人。

“涉及的债权已经转让了好几次。在审查证据时,原告宜龙代与向异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存在疑问:债权受让方有权转让债权,但不需要支付对价。权利和义务通常需要平等,尽管它们可以通过自主意志自由商定。但从这个疑问中,我们注意到了一些风险。”杨威说。

"法院的这种考虑有其合理性."研究过p2p行业的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告诉本报,一方面,该平台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关联方,这可能是从诉讼策略角度做出的选择,以规避当地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债权多次转让后,容易模糊原债权的实际情况。“平台声称收购了投资人(原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所谓的刚性赎回,但真的垫付了投资人的资金吗?投资人是否真的得到了回报,没有债权?如果没有这样的凭证,如何确定平台取得了投资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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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平台的自有资金很难得到真正的赎回或垫付。“债权的受让方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实现债权,比如聘请律师、打官司、收钱等等。所以很多情况下,平台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让下一个家庭的钱可以回到这个家庭的账户上。”

“虽然这些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但我们也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杨威说:“我们认为,如果本案存在合法的债权,真正的债权人最终可以站出来,利用法律收回自己的债权。”

文件还指出,鉴于部分法院的驳回结果,翼龙贷款最新的点对点借贷协议修改了债权转让条款——“甲方(贷款人)授权丙方(翼龙贷款)为逾期债权提供债权转让服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乙方(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另外补充一条:“甲方(贷款人)知道并同意债权受让人可以无偿接受逾期债权。如果债权受让方在接受逾期债权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收回逾期债权的,逾期债权将转回甲方。”

在李亚看来,这样的规定似乎对投资者“非常不负责任”。“这就意味着我会拿你的债权去追回,没有的话还给你。这是怎么回事?按理说,债权取得后,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我应该得到相应的钱。这样一来,如果不能追回来,可以退给我,也就是说债权的取得没有实现。这也就拿法院的推测来说,债权转让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拒绝背后的角色错位

在李亚看来,在拒绝翼龙贷款债权转让诉讼的背后,其p2p身份的作用其实是错位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14日发布的《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活动,包括:为自己融资或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监会已经明确指出,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即众所周知的p2p个人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所以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不允许集资设立资金池,不允许为贷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平台为债权人购买逾期债权的行为是刚性赎回,是向债权人提供本息收入的担保行为。有的平台利用资金池,借新旧方法进行刚性赎回。他们行为的本质是违背自己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能做的工作。”李涯介绍。

该报注意到,汨罗市法院的判决指出了翼龙贷款债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原债权人(贷款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将资金交付给pterosaur.com及其子公司。当借款人向原债权人借款时,Pterosaur.com及其子公司是管理者,但在获得债权后,它们成为贷款关系的债权人(贷款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贷款发放业务或者以贷款发放为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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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被驳回的案件中,全国许多法院也认为原告不能证明翼龙贷款及其附属公司与借款人有合法的私人借贷关系。例如,山西省闻喜法院认为,原告(山西益智辉)提供的证据没有贷款人对“借方”的签字认可,其提供的翼龙贷款背景项目截图只能证明其所谓的贷款人从pterosaur.com购买了公司非法发行的名为“芝麻开花”的理财产品,但不能证明贷款人表达了贷款意向。

在江西省婺源县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债权”转让中涉及的原债权是翼龙贷款向5名原债权人“出售理财产品”的虚假形式,并通过了翼龙网。“资金池”贷款给被告人李。换句话说,翼龙贷款不是简单的点对点借贷平台。金融机构从事国家法律明确允许的金融活动,禁止公众和企业吸收资金和向公众发放贷款

“对于p2p平台,国家相关政策越来越明确,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资金池、自负盈亏或变相自负盈亏、为借款人担保、公正交易所等已被暂停和禁止三次和五次。平台不能动资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能收取信息服务费,而不能像过去那样越权、脱离监管。平台盈利会变得困难,但这也是平台想要继续生存下去必须面对的局面。”李涯说。

翼龙贷款平台的运营者在回应《晨报》采访时表示,他们仍然认为这只是个别法院和法官对法律和行业理解的偏差。“对于不予支持的个别判决,我公司已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对刘东来来说,他感到幸运。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不了解网贷的“套路”。我过去没有读完所有的术语。迷茫的时候签名借钱,没想到还了三年的钱还上了法庭。“幸好法院给了我一个公道。”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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