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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 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28 11:48:02 阅读:

本篇文章4790字,读完约12分钟

作者:徐朝义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些学术声誉不佳的期刊知道学生和老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论文,就以“加急费”的名义不断涨价,使得论文投稿成为灰色的“产业链”。“页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费用,把学术论文的发表从单纯的创作成果和学术交流变成了“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

硕士和博士的激增和低质量使得毕业生甚至在就业市场上都得不到认可。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招聘教学科研人员时,往往会要求考生有海外留学经历,这显然暴露出在我国目前的培养模式下对毕业生的深深怀疑和不信任。

近日,上海大学一名博士毕业生因两次未能申请到学位而将母校告上法庭。原因是博士生所在的经济学院提高了大学水平的博士学位要求。在上海大学的校级,规定获得博士学位至少要发两篇论文,而经济学院将论文数量增加到三篇。该博士研究生只有两篇论文公开发表,所以在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以“不符合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为由拒绝对其博士学位进行评价。

在两份学位申请被拒绝后,这名学生选择了法律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其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另一个技术问题,但高校对发表“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的最低要求是否合理,值得深思。

▌学位条例不要求“颁发论文”

事实上,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很多高校都以公开发表论文(有的对发表期刊有额外要求)作为授予学位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学位论文答辩是少数。比如在上海大学,申请文科博士学位的量化指标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两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原告所在的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将这一硬性指标提高到了3,这也正是原告声称“学院对未经许可发表论文提出了更高要求”的争议来源。

从我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包括: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的科研能力,有创造性的成果。第一个条件是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而学术水平由各机构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了规范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和授予学位的条件,通常每个学校都会制定授予学位的细则,而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很多学校会对发表论文设定具体要求,以证明学位申请者达到了相应的学术水平。▲今年年初,mainland China一名演员因学术论文被撤销博士学位,他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大部分是抄袭的。事发前,有记者问及他的论文细节,他回答说:“如果我告诉你我写完了,如果盲审失败我就没面子了。”。?梨子视频

(要闻)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 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

明确而固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当然可以减少空房的寻租。但从《学位条例》中规定的博士学位要求(硕士和学士同等方式)来看,似乎拥有广博的学科知识、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创造性的成果,并不一定会导致“学术期间必须在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的要求。相反,即使一个学生已经公开发表了某篇论文,也不一定能推断出他达到了与他的学位相对应的学术水平。

换句话说,《学位条例》本身将学位评审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保留给各个机构,但目前大学和研究院普遍存在的所谓“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既不能构成相应学术水平的充分条件,也不能构成必要条件。

▌“发行文件”的严格要求催生了一条产业链

然而,高校将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前提条件,造成了一些负面现象。

由于不同大学指定发表论文的期刊数量有限(如“核心期刊”、“sci”、“国家期刊”等)。),期刊的“版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稀缺资源,学术出版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不仅期刊没有稿费,作者往往还要支付昂贵的“页面费”。对此,有人声称,学术期刊与一般出版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读者相对有限,订阅零售的收入不足以满足编辑部的日常开支,因此需要向论文作者收取一定的“页面费”。▲sci(sci引文索引)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ISI(1961)创立并出版的引文数据库,是国际公认的科学统计和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是评价一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乃至研究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图为早期印刷档案。?libepsl / flickr

(要闻)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 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

虽然学术期刊有特色,一些销量不好的期刊容易面临入不敷出的尴尬,但向作者收取高额“页面费”的做法不符合知识产权中“知识成果有价值”的法律原则,也不符合一般作者对期刊的贡献可以获得报酬的原因。

更有甚者,一些内容质量不高、引用量和参考价值不足的期刊,在收取页面费的标准和过程上也不规范。很多期刊在接收稿件时并不明示“页面费”,而是明示或暗示作者在接受投稿后需要收取大量“页面费”,否则文章会被延迟或无法发表。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期刊编辑部持有有限的“版面资源”。一些学术声誉不佳的期刊知道学生和老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论文,于是以“加急费”的名义不断涨价,使论文的投稿成为灰色的“产业链”,甚至有专门的中介机构在其中进行协调。“页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费用,把学术论文的发表从单纯的创作成果和学术交流变成了“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

▌“硬性要求”带来的“学术垃圾”

因为学术论文的发表在高校被设定为学位授予的前提条件,一些学生也为了完成发表论文的任务而参与产业链,甚至有一些学生选择代写论文、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手段。即使是学生自主“创作”的论文,内容也大多没有什么新意,没有基于以往同类性质的“应对方式”研究,或者寻找几篇研究主题相似的文章来“洗洗重写”...

在整个过程中,论文写作成为应对学校的硬性要求和计算出版成本。至于论文质量,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生自己不在乎,定标准的学校不在乎,发表“学术垃圾”的期刊不在乎。

论文质量低下,学位泛滥,学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包括认真学习和研究的,以及出于一种“应付”心态完成出版任务的)。很多人不了解或者根本不关心硕士博士背后的学术水平。发表论文只是为了应付,拿到学位只是为了给以后就业提供一块敲门砖,或者把它变成工资、职位等现实经济利益的需要。

但问题是,由于硕士和博士的激增和素质低下,毕业生甚至在就业市场上都得不到认可。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招聘教学科研人员时,往往会要求考生有海外留学经历,这显然暴露出在我国目前的培养模式下对毕业生的深深怀疑和不信任。

▌“司法克制”和“学术自治”之间的矛盾是什么?

事实上,学术界一直在寻找改善“唯论文”现象的方法。2018年,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机构联合发文要求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现象。但从上海大学博士毕业生起诉学校时提供的材料来看,上海大学仍然认为,在学位授予上设置量化指标的做法与“只清理论文”并不矛盾。看到清理“四害”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就被高校接受了。

▲2019年,陕西某高校召开座谈会,开展清理“四害”专项行动。2018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清理“四德”专项行动,旨在推进代表性评价体系,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体系。?csiic

至于各个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审查,传统观点和目前的司法实践实际上略显保守。欧洲传统大陆法学界有一种“特殊权力关系”的理论,即把学生、军人、公务员、犯人作为一种“特殊权力关系”中的特殊群体,处于被管理、被约束的地位,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对这些机关的“内部行为”进行审查。

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当学生起诉学校管理或授予学位行为的案件首次出现时,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以“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其内部行为,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

但是,随着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各国正在逐步摒弃传统的“特殊权力关系”概念,逐渐承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学位授予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学生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受到侵犯,从而承认司法机关可以对传统上属于学校的“内部行为”进行审查。

早在1999年,我国司法实践就承认,颁发学校毕业证、学位证是可以由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学校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还包括学生起诉学校授予学位的两起案件,并承认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可以由法院在法律层面进行审查。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认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校学术自治原则,授予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范围应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只审查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过程,以及以此为依据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各学校授予学位的条件内容是否合理,法院不以学术自治原则为依据介入审查。

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法院对高校学位授予的审查已经基本摆脱了“特殊权力关系”的束缚,承认如果学生对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审查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合法,但学校授予学位本身的依据并不是法院审查的对象。这使得对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不GAI,缺乏合理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也使得难以约束高校中一些武断的、有时不合理的学位授予标准。因此,上海大学博士生及其律师也表示“希望将学位授予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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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而不是“硬性指标”

另一方面,放弃论文作为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的作用是另一个极端。对于学校和导师来说,客观评价学生的学术水平似乎没有更好的方法,除了论文的评价标准硬而明确。论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反映了作者的研究水平和原创成果,而将论文发表数量设定为高校学位授予前提的初衷可能是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从论文与学术能力的相关性来看,将论文与学位挂钩似乎是完全不合理的。

事实上,论文作为研究者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真实反映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即使我们认同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应该是“只有论文才是主体”,但作为需要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学生,确实需要论文作为载体和形式。所以,清理“唯论文”不应该理解为从此弃论文,而应该在评价学术能力的维度上更加多元化,减少发表论文的数量。

▲对于社会科学与艺术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有些院校可以用毕业设计和毕业作品代替毕业论文,在保证先进性和原创性的基础上进行答辩。图为今年6月,一名插画师在微博上举报四川美术学院毕业生毕业作品涉嫌抄袭。?新浪微博@山治

从实际出发,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要完成一篇毕业论文(或设计、作品等)。)与其专业相关。因此,面对以“论文发表数量”作为学位授予前提的问题和弱点,最好将学术能力的评价标准回归到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中。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专业课程和研究,认真撰写毕业论文,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和科研能力,从而提高整个大学生培养模式的效率和质量,而不是把有限的时间花在“灰色产业链”中的“发论文硬指标”上。

至于发表论文的数量,可以作为授予学位时评价其是否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参考或“加分项”,而不是作为硬性条件,任意拒绝不符合“量化指标”的研究生学位申请。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者与研究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掌握扎实广泛的基础理论和本学科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特殊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成果。看新闻推荐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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