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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陕西发布幼儿园收费《细则》 规定不得收取赞助费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24 21:1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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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记者毛敏娜)昨天,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公园政府定价私人公园市场调整部分

《细则》明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幼儿园教育费标准根据年平均教育成本扣除政府投资后合理确定。公立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收费、住宿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费用合理确定,并根据辖区情况,抄送当地物价、教育部门。

教育费用不得跨学期提前收取

根据《细则》,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教学费用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布成本调查结果、举办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教学费用标准。

幼儿园为幼儿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生活提供便利,可以收取的服务费为一份伙食费(含餐费);可以收取的代孕费包括体检费和保险费。服务费和代理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费、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幼儿园不得收取图书等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单独向儿童家长收取费用,也不得向儿童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赠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以任何名义。

公立幼儿园寒暑假对儿童开放,教育和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浮动率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或学期收取教育费,不得跨学期提前收取。

幼儿园收费应公示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宣传栏、宣传卡、宣传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积极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编辑:秦

标题:(要闻)陕西发布幼儿园收费《细则》 规定不得收取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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