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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什么来龙去脉?”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04-20 06:40: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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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者网综合报道】舆论场中再次出现深水炸弹。

12月26日,“陕北千亿矿业权文件宗被盗两年至今下落不明”的帖子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文章矛头指向最高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天予以回应。

那么,“陕北千亿矿业权事件”到底是怎样的经过,持续了13年都没能画上句号?

案件判决的重要转折点

“陕北千亿矿业权事件”发生在一纸2000多字的合同中。 根据签署日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同,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凯奇莱”)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探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签署了合作勘查协议,双方按8:2的比例出资,陕西省侏罗纪煤田横向矿 协议生效后,该调查区无论是升值、联合开发、矿业权转让,产生的利润均按8:2的比例共享。

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会议作出决定,采矿权转让全部由省政府决定,公司需要下游转换项目以获取煤矿作为配套资源。 2005年,西勘院以凯奇莱尚未找到下游转换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随后在省政府安排下,与香港益业签署了合作调查合同。 凯奇认为,西调查院的“一女二嫁”向法庭起诉。

随后,双方多次上诉、发回重审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做出二审判决,凯奇胜诉,双方合同较为有效,继续履行,并由西调院向凯奇支付了1365万元违约金。 本以为经过这12年的诉讼最终会落下帷幕,但年2月,西调查院因不愿只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凯奇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在最高院作出判决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官网发表了“驳回笼子雷企业根据最高院法要求采矿权并请求赔偿,西勘院将认真反思依法治理企业”的文案。 在文中,称为

“关于凯奇莱企业起诉受让人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最高院认为凯奇莱企业要求转让探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探矿权转让的规定,不予支持。 另外,涉案合同中的探矿权转让是单向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 这个判决在争议12年的所谓“千亿元矿业权”之争中产生了一定的声音,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 ”。

回顾迄今为止持续的冲突,有以下关键时间节点: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凯奇胜诉: 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合作调查合同比较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西勘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断事实不明确,因此重新审理此案。

年3月,陕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行为违反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记录》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当是无效合同。 凯奇不服,向最高法上诉。

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千亿矿业权案件,认定凯奇莱和西勘院合同较为有效,并继续履行。

年12月初,据央视报道,千亿矿业权案件在陕西省高院落实近1年,无进展。

上述曝光中提到的“答案被盗”是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的去年11月。 据华夏时报等报道,当时审判员正要写判决书时,发现该案二审所有卷宗(正卷和二卷)从未丢失,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监控后,被盗房间门口的两个监控画面为黑屏。 另外,在丢失前的20多天,赵发琦实名通报陕西省第一领导人介入此案,指责此前有无谓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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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判决出来后,赵发琦在界面信息中表示:“请想想。 案件在二审本来三个月内完成,结果审理了十几年。 此案经历了总督6人,省高院院长3人。 一家民营企业花了十几年时间,你能说满意吗? 正如很多人所说,我对这个结果表示沉默。 ”。 当被问到事件胜诉的最大原因是什么时,他说:“我只能这么说。 感谢这次中央领导提出的依法治国。”

嵌入在合同中的“导火线”

2002年7月,西勘院通过向陕西省国土厅申请,取得了“波罗井田煤炭调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 据初步勘探储量近20亿吨统计,“煤炭黄金十年”期间,市场估值达到38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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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各方面势力盯上,带来天价利益的“波罗的海红石桥矿区”位于毛乌苏沙漠中的时代周报记者何亮摄

2003年5月,西勘院因资金不足,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企业联合勘查开发。 西勘院委托判断机构查明勘探权价格1200万元,双方签订合作调查合同,约定按4、6的比例分享利润成果。 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共同启动资金。

但是,在拿到省国土厅批准文件5天后的10月20日,他遇到了陕西省的“21次会议记录”(以下将详细说明),该会议记录旨在统一回收矿业权处置权。 由于风险勘探合同与该省政府文件相抵触,鲁地矿业决定退出。

2004年1月,赵发琦找到西调院,说自己和主管领导有关,只要和他签约,就可以打掉项目。 赵琦,榆林人,行伍出身,去过老山前线,退役后被分配到当地物资局工作,下岗后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有了一定积累后进入矿业的想法,于是创立了笼子雷企业。

西勘院有探矿权但无权处分,所以与凯奇莱签订合同,共同明确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有开头提到的合同复印件。

根据陕西省的调查,合同签订时间是“21次会议记录”出现半年后,即2004年2月19日。 双方明确表示,这违背了该文件“无下游转换项目,不得转让采矿权”的精神,并于文件公布前的2003年8月25日,即在现有合同表示时间上反向签署了合同日期。 另外,由于该合同是孤本合同,所以只用于向陕西省国土厅提交备案,除此之外双方都没有合同原件。

是该合同规范存在的两个“缺陷”,将成为未来双方口水战的焦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凯奇认为合同的性质只是合作调查合同,包含有条件的探矿权转让条款。 合同上标明的日期是签订日,是先于省政府相关政策限制的联合调查,所以只需要政府部门备案。 陕西省政府65号文件(以下详细说明)表示合同已经得到政府同意的西勘院的“一女二嫁”属于违约。

西勘院认为,合同实质上是探矿权转让。 的合同显示日期被反向签署,当年与凯奇莱反向签署是为了规避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合同不仅没有得到行政批准,也没有完成备案,完全无效。 西勘院是探矿权者,根据陕西省政府的政策,“目标物的处置权不在西勘院”。

来自陕西省政府的两份重要文件

在陕西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审判中,发现双方援引了许多陕西省政府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21次会议记录”。 / S2// h /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发表了“21次会议记录”。 文件的决定:

陕北未登记采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对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勘查的此前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由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转让 关于如何转让,均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换项目的执行情况决定

在此之前,陕西省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对勘查工作区内发现的可开采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权利人享有的采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由于矿产勘探领域风险较高,拥有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一般只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资金薄弱。 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与愿意承担风险的公司合作,出成果后,双方往往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后续权益。

但是,21次会议记录打破了这种平衡,改变了陕西省矿产勘探领域的生态。

还应该观察到,在该纸的行政命令背后,7个月前的2003年3月,原国家快速发展计划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的建设,这是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 21次会议记录中提到的“基地”[/s2/]就是指这里。

标题:““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什么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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