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保洁员提前1小时上班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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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一小时前上班引起交通事故不是工伤
清洁工提前一个小时骑自行车上班,中途遭遇了交通事故。 企业以事故没有在上班时间内发生为由,拒绝工伤认定。 工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测量工伤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案件的律师,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一小时前上班遭遇了交通事故
王某是江岸区大智街贸易企业的清洁工,每天早上6点到上午11点负责打扫办公室。 4月12日凌晨4点40分,王某乘坐电动车上班时,被旁边快车的电动车撞倒,左腿骨折。 交通警察说,王某在这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受伤后,王某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被企业拒绝。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王先生的事故时间是上班前的一个小时,其提前上班时间过长,违反企业规定,期间有可能以上班的名义解决自己的个人事务,因此不能认为是上班途中发生了冲突,不能视为工伤。
4月中旬,申报工伤未结果,王某向当地司法所求助,希望司法所的律师能调解这件事。
司法所派遣社区律师介入调查时,王某为了做本职工作每天早上5点去企业上班,很多同事都证明了这一点。 社区律师请当事人双方向社区协商。 在介绍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后,他告诉当事双方,工伤赔偿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行业,确实是工人在就业中受伤,但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上班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王某提前一小时上班,是为了使用者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提前上班的路上遇到不是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通常必须认定为工伤。 在社区律师的反复调解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企业方面为王某申请工伤赔偿,王某不再追究企业的其他责任。
工伤待遇违反工作岗位规则不会失去
湖北云开正泰法律事务所律师万洪林表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在事故中受伤或生病的职工接受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上班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因此,工伤认定通常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由于员工为了公司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提前上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但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失去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解释上班下班途中的概念,上班下班途中不限定于通常上班下班途中。 因此,员工提前上班和通常上班一样上班,中途受到不是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是“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状况”。
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能申报工伤认定
万洪林表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申报工伤认定。
住在长丰街常代码社区的王某是某超市的员工,坐电动汽车上班时车速过快摔倒骨折,住院费和手术费等治疗费花了2万元以上。 经管理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出院后,王某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区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不构成工伤。 王某发现社区律师咨询工伤认定的标准和什么样的维权。
律师告诉他,上班途中受伤构成工伤需要发生交通事故,满足不是本人第一责任的两个因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引起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 王某骑电动车摔伤是交通事故。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班途中除本人以外负有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列车事故的伤害必须认定为工伤。 小王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小王承担全部责任,不满足“不是本人的第一责任”的条件,所以小王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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