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被指“夜店选妃” 吴亦凡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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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6日电(记者于立霄)艺人吴亦凡指的是“夜店选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微博客户对吴亦凡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赔偿了3人共计16.5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吴亦凡起诉,年11月,陈某、廖某、邹某分别在其注册和采用的微博账号“泰岭二月”、“blade-bin”、“华尔街单身会”上,发表了涉和诽谤吴亦凡“公开选妃”、“夜选妃”等不实复印件, 吴亦凡也因此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三位微博客户已经构成了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亦凡作为知名艺人,高知名度和比较广泛的娱乐影响很大,应该属于公共人物范畴。 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应对社会公众的知情同意,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的态度。 这是作为公众人物对自己的人格权所必要的限制。 但是,对公共人物的人格权利的限制不是没有限度的,公共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法院认为审理后,被告发表的《公开选妃》等表现复印件与当事人的公共道德评价和公共人物的形象有关,考虑了吴亦凡的公共人物身份。 这个事实的陈述,指的是文案,引起了对社会公众行为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了吴亦凡作为公共人物应该抑制、容忍的限度。 被告发表的复印件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水平的诽谤,具有高度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廖某、邹某在微博首页位置连续10天发表道歉声明,向吴亦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和维权价格共计16.5万元。 海淀区法院表示,目前被告没有上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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