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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1-02-21 21:57:39 阅读:

本篇文章2955字,读完约7分钟

为了“肖战227件”,再次提出了同人小说这个主题,笔者投了球,简单地拆除了“落下”等同人小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同人小说的授权问题,许多同人作品没有被授权,第一是基于艺术创作自由的考虑,许多同人创作者和网民认为同人作品没有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权益,不需要获得授权。 即使是讽刺的同人作品,通常也不需要授权,没有实质性的恶意,通常不被视为侵犯原权利人的权益。

同人创作是侵犯初期权益,特别是关联度极高的作品,也有看法认为这样的同人作品需要原人物、原作者的授权。 例如,周星驰电影《功夫》中包租公、包租婆两个角色使用了“杨过”、“小龙女”的名字,金庸创作的功夫名,如九阳神功、一阳指、降龙十八掌等。 周星驰表示自己要向金庸支付“版权费”,要求金庸授权(后周星驰捐了6万元,金庸捐给了慈善团体)。 这也是广义的同人作品授权。

说到同人作品纷争,不得不提到年在国内发生的引起法律界、文学界等大讨论的金庸诉江南的事件。

事件的开端是在江南发表了小说《前段时间的少年》。 小说中的许多人物名与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的人物名相同。 金庸起诉江南,认为江南及相关出版企业、发行企业构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侵害。

一审法院认为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个理由是,《前段时间的少年》是江南新创作的复制品,不是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不需要取金庸的名字,相关网民在事件节,时空背景的设定不同,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 江南未经金庸许可在其作品《前段时间的少年》中采用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要素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中止了小说《前段时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判决库存书籍、江南及出版企业、发行企业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

在这次引起纠纷的“落下”文章中,还有可能引起那些权益纠纷吗?

(一)侵犯姓名权、名誉权吗?

演员肖战,王一博在主演电视剧《陈情令》中受到广泛关注,mailedididi把小说《落下》的主角也命名为肖战、王一博,不能说是偶然,可能有借用肖战、王一博的知名度、人设、可信度的意思。

mailedididi是否侵犯了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一个观点是肖战,王一博这两个名字不是演员肖战,王一博,其他人也可以采用,作家也把小说角色的名字命名为肖战,王一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创作自由。 另外,小说《落下》的故事节不是根据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实际事实创作或改编的,不会让网民联想到演员肖战、王一博写的,因此不侵犯姓名权、名誉权。

但是演员肖战,王一博共演电视剧《陈情令》,参加综艺节目,有很多工作上的交集,这些背景、要素让网民联想到小说《落下》的肖战、王一博两个名字来自演员肖战、王一博。

也可以从另一边推理。 mailedididi为什么不把小说人物命名为《肖一博》《王战》或其他无关的名字? 搭便车的意思很明显。 所以,mailedididi涉嫌侵犯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姓名权。

另外,我认为小说《堕落》对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名誉影响不大,但确实不会让网友误以为小说的故事是演员肖战、王一博的真实故事,所以有不侵犯名誉权的倾向。

(二)侵犯肖像权?

小说《跌落》中,肖战有性别认识障碍,因此有同人画家“一执白”,在演员肖战的特征“跌落”中的主角肖战中描绘了女性肖战同人图(女性形象绘画),在网上广为流传。 因为这张图不是《坠落》作者mailedididi画的,所以mailedididi没有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那么“一执白”侵犯肖战肖像权吗? 有很大的争论。 同人图女肖战的面容是直接取自演员肖战的脸特征吗? 第二,从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来看,百分比是多少? 你会让公众联想到演员肖战吗? 三是属于艺术创作自由范畴,还是合理采用,没有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对此也导出了正反两个观点,认为不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但是,在mailedididi将女性肖战同人图作为小说《落下》的封面、插图、宣传海报,即小说复印件、图像复印件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小说作者+图的作者、复印件+图像相互结合的整体侵犯了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三)商品化权的侵害?

在美国,商品化权分为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和实际人物的商品化权,前者称为角色权,包括文学作品角色和动画角色的商品化应用的后者称为公开权,政界、娱乐圈名人在商业广告中采用自己形象的权利

在简单的理论层面上,演员肖战自己有商品化权,小说《落下》的“肖战”的名字与“王一博”的名字相结合,具有广告等效果,容易使演员肖战、王一博联想到网民,引起流量、关注度,Maile 但是我国法律没有确定商品化权的规定,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论,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金庸诉江南的案件中,金庸也主张江南侵犯了自己的商品化权,但法院认为角色的商业化采用权不是法定的权利,文案作品形成的角色形象体现在美术作品、商标和其他形式表现的角色形象上 因此,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mailedididi可能没有侵犯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商品化权。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因为在金庸诉江南的事件中,金庸创作并出版了《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等小说,另外江南创作并出版了小说《前段时间的少年》。 因此,由于两人都是平均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法院认定江南将自己的作品直接面向金庸作品,受金庸作品影响而受益于网民的意图特别明显,未经允许,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但是,演员肖战、王一博没有发表以肖战、王一博为人物名的电影、电视剧、acgn作品等,在演员肖战、王一博和mailedidi的权利冲突中,前者不是经营者,与mailedidi没有竞争关系,因此不正当竞争不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mailedididi创作同人小说《落下》,可能侵犯演员肖战、王一博人格权中的某名权,其他侵权的认定比较困难。

小说《落下》背后存在的同人作品创作边界问题是演员肖战、王一博有自己的人格权,《落下》作者mailedididi有言论自由,小说创作自由的权利,两种权利各有自己的边界,

一种测量方法是案例研究,具体分析具体问题,根据特定案件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失程度、现行法律规定等综合评价,进行有利于一方的审判。

另一种测量方法是定义性的测量方法: (1)首先认定原告的身份是公众人物或个人(2)重新决定是否适用真正的恶意规则或其他规则。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官员和演员等一般人物经常成为媒体、艺术家、作家聊天、讽刺、创作的对象,创作者通常不被视为侵权,是定义性的测量方法。

确实,演员肖战、王一博也不主张履行公众人物应尽的抑制、宽容义务,追究“跌落”作者和同人画作者的法律责任。

(龙家勇作者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编辑后者的同人作品,引起网络战争——肖战事件的许多参加者没有预料到事态发展到今天,可能引起了这么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我应该怎么看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有可能面临那些法律风险吗? 肖战粉丝的通报应该怎么评价? 围绕这些问题,争论依然在继续。

本刊发表了特别深入的报道,邀请法律界人士、文学界人士从不同的角度分解解读上述问题。 注意的立场不同,观点有差异。 我希望有助于认识问题,达成共识。

标题:【时讯】“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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