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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闻]秦岭环保条例提交审议 违规开发房产罚200万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13 02:2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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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房地产开发最高罚款200万元

12月26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Xi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将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并责令违规房地产开发拆除,恢复原状,最高罚款200万元。

修订草案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在保护范围外划定一定的施工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控制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提出具体限制。

核心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级条例》),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2000米至1500米。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通过保护规划划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或者移动保护标志、标志、界桩和保护设施。

在管理体制方面,修订草案加强了鲍芹部门的领导作用,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责;规定鲍芹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问责制度。

关于具体禁止限制性行为,委员会认为,应保持现行《市政条例》中规定的更严格禁止限制性行为的规定。因此,禁止房地产开发、采石、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和新的高尔夫球场将扩大到整个保护范围,秦岭以上地区禁止新建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养老院和度假胜地,并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建设控制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提出具体限制。

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非法开发房地产、非法开发建设、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处罚金额,补充了内容比省规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标题:[陕新闻]秦岭环保条例提交审议 违规开发房产罚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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