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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检察日报:“沉尸葬母”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2-27 22:23: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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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月l日是王小喜(化名)被判处死刑的第五天。 由于贫困,安徽籍外来工王小喜在南安“沉尸丧母”,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以“侮辱尸体罪”嫌疑判处死刑( l2月2日《海峡都市报》)。

侮辱尸体的罪是故意犯罪。 《刑法》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其结果构成犯罪,故意犯罪。” 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阶段性地进行火葬,改革土葬”,但这不是火葬并不意味着“侮辱尸体”。 各民族有独特的葬礼习俗,行为者知道解决尸体是违反民风习俗的,只是伤害民族感情故意做的,是侮辱尸体的行为。 但是在“沉尸葬母”事件中,王小喜显然没有希望亲生母亲的尸体受到侮辱的意图,不能拿出“至少l000元”的火葬费。

【时讯】检察日报:“沉尸葬母”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的危害性伤害了死者的尊严,也伤害了与死者有关的人的感情。 而且,作为死者的亲生孩子,王小喜选择并接受了将母亲“水葬”的方法。 这种方法不能说会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
当然,侮辱尸体的罪也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 死者的“尸体”必须得到社会的适当配置和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进行侮辱和亵渎。 在这件事上,王小喜“尸体葬母”侵犯了伦理道德观念吗? 伤害社会风化了吗? 从王小喜与死者的特别关系来看,由于“尸体埋葬母亲”的特别原因,王小喜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母亲对尸体的“侮辱和亵渎”,也不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时讯】检察日报:“沉尸葬母”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现代社会发生的王小喜“沉尸丧母”的悲剧令人叹息,但王小喜的行为应该在特殊情况下不当解决母亲的尸体,不存在侮辱事实。 否则,“沉尸葬母”和“不纳棺”,王小喜似乎总是逃不过“贫困带来的罪恶”的宿命。 有关方面要从这几个实质性的出发点,根据具体事件认定,正确把握罪和非罪的界限。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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