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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扬州户外广告拍卖 政府部门拿七成收益遭质疑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2-27 06:49:4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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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渔洲广告商集团总裁陈杰最近很烦恼。 由于扬州市城管局实施了户外广告拍卖、招标的方法,他莫名其妙地卷入了起原告作用的诉讼中,后来被推到被告席上的诉讼可能在等着他。

户外广告要拍卖吗? 政府应该拍卖吗? 你怎么拍卖? 拍卖的收益怎么分? 12月16日~17日,江苏省广告协会户外委员会在南通举办了为期两天的“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与快速发展研讨会”。 参加者认为拍卖的方法不受谴责,但关于“谁拍卖,其拍卖,不应该拍摄,利润谁一刀切”等问题争论很大,现在江苏省的一些城市政府部门对户外广告表示“希望”

那到底是政府的一些主管部门“与民争利”吗? 著名民法和物权法专家刘克希确定,对于非公有产权的户外广告位收益,政府不得强制私有财产权的广告位拍卖,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收益划分。 (记者尹晓波)
扬州户外广告商集团的“为难”

2007年7月,渔洲广告与扬州时代实业有限企业签订《扬州时代广场广告位租赁合同》,时代广场北广场西侧租赁4.9米×16米三面反转广告位,租赁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 之后,渔洲广告将三面反转的广告位分别“转租”给三家企业发布广告,租赁时间为1年到3年。

今年6月30日,渔洲广告突然接到扬州市城市管理局的通知,通知说“扬州时代实业有限企业已经与城管理局签订委托协议,将在拍卖投标中实施北广场西侧的三面反转广告泊位采用权”,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广告设施,解除期限。

陈杰变得无知了:企业刚投入设施费资本没有回来,与其他顾客的租赁期限还没有到期。 如何自己解体? 遗憾的是,陈杰将时代实业有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损失。 “我和顾客签订了转租合同。 接下来是他们告诉我的”。

扬州市城管局发出通知的依据是市政府制定并发行的《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关于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24号文,2008年1月22日发行》),其中第四条规定是“户外广告泊位为市城管。 室外广告pm采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中,“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及公司和个人拥有的场所、设施上的室外广告pm转让,产权人委托”室外广告pm采用权,

“统一拍卖没关系,我的协议还没有履行吗? 我同时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扬州户外广告拍卖方法公布之前,我损失的40万元由谁承担? ——这个问题现在困扰着陈杰。

拍卖收益政府拿70%

“这是困扰扬州市经营户外广告的所有广告从业者群体的普遍问题。 ”。 不透露扬州市广告协会名字的人没办法说。

2006年7月11日,扬州市政府发布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满足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要求的,可以继续设置,不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补充相关手续。 不符合室外设置计划要求的,在期限内拆除,但设置被批准的,可以在设置期限届满后拆除。

另一个困扰户外广告从业者集团和广告泊位全体人员的问题是城市管理局拍卖收益分开的问题。 他说,根据24号文的规定,第17条的表现是“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泊位采用权属于政府的一切。 其他地方、设施的户外广告泊位采用权转让得到,政府、场所、设施全员按协议划分”。

根据这个人的说法,2008年6月3日,扬州市政府发表了“市区户外广告泊位采用权拍卖,关于制作招标事业的通知”(扬府辩发200878号文)。 其中,“关于广告泊位采用权的出让利益,扣除佣金、公告费用等价格后,政府和产权机构分开,比例大致为7:3,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要拿70。

扬州市其他户外广告运营商集团的负责人也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为了实施户外广告pm的拍卖,对扬州市户外广告计划内的pm停止批准,政府相关部门以“没有政府拍卖就不批准”为理由

关于户外广告的拍卖方法和政府收益获得70%的方法,他们委托律师对扬州市的法制进行合法性审查。 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朱宏翔日前说,他们将相关资料反映给扬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在室外广告拍卖中,看条款、复印件和上位法是否矛盾,如果有矛盾的地方,一定会调整。

声音

全国知名民法和物权法专家刘克希-

政府不得强制非公共产权广告的泊位拍卖,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利益划分

明年《江苏省广告条例》将列入立法计划,规范管理户外广告。

分解。

专家:政府这样受益不妥当

户外广告的“公权”和“私权”部分怎么定义? 著名民法和物权法专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就许多户外广告争议性焦点问题发表了他的意见,《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已经纳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包括户外广告管理

争论1 :城管局不应该组织拍卖吗?

多个广告商集团有共同的疑问。 各城市的城市管理局有权拍卖所有的户外广告pm吗? 刘克希认为,在户外广告拍卖中,可以简单地分为公共产权和非公共产权两类,属于政府公共产权的可以由城市管这样的政府部门“支配”,进行拍卖。 因为本身就是你政府自己的财产,所以政府自己决定就行了。 对于集团的所有广告泊位,集团有自主权,政府对城管部门不得规定拍卖的公司法人、个人等大楼的户外广告泊位,如果符合计划设定,拍卖,如何收益政府进行干预 这是物权的收益权部分,不是政府的职权范围。

【时讯】扬州户外广告拍卖 政府部门拿七成收益遭质疑

对于非公产权的户外广告运营,江苏的一些城市以“个人自主委托政府拍卖”的方式运营,这可以吗? 刘克希说,政府通过拍卖后,与以政府和其他部门名义投标的广告商集团签订合同,是不合适的。 签订合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委托人,不是政府或其部门,所有的法律结果也必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政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与广告业集团签订合同是不妥当的。

争论2:7成的利益归政府,为什么?

广告业者集团指出的“与民争利”的焦点问题是,在一些城市,政府机关规定剥夺非公产权广告泊位拍卖结果的70%。 这个合适吗? 刘克希先生确定,政府当然将不能参加这种拍卖的利益分开,这是侵犯所有权利人的利益。 户外广告的收益是物权的收益权,不是政府许可权的收益,政府不能从中获得收益。

对于“同人民争夺利益”的看法,刘克希认为不应该把矛头大致指向政府。 因为政府没有“争夺利益”的行为和意图。 而且,其中也不排除政府相关部门为自己考虑“部门的好处”,说有70%的利益归于其一切的不合理行为。

争论3 :政府委托拍卖,以前的协议怎么了?

上述陈杰的情况:户外广告泊位大多与个人所有者和产权机构签署,虽然合同没有到期,但政府与所有者签订了委托拍卖的协议。 我该怎么办?

刘克希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这个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当地的计划,只要符合计划就可以继续。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拍卖继续广告经营许可,进行广告募集,如果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广告pm按计划进行,广告当然可以。 关于那种“不同意拍卖或拍卖不达成解体”的规定或方法是不妥当的。

另外,《扬州市市区室外广告和标识设置管理方法》第41条规定:“满足室外广告设施的计划要求时,可以继续设置,不办理许可手续时,必须补充相关手续。”

争论4 :一年一次的批准或更多地突然停止批准是合法的吗?

我从广告商集团那里听说过。 现在我们的户外广告是一年一次的批准,有些缩短到半年。 这是通过停止审批的方法拍卖户外广告泊位,投放广告泊位的安装价格没有回来的认可合法吗?

刘克希说,任何地方政府都不能规定不受理或不承认,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当然,这并不排除市容市的外观等需要,必须以科学、事前的计划为前提,包括在特定的小地区一律不设置室外广告,不得通过拍卖设置室外广告。

链接

兰州有偿广告位被停止了

兰州市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其中有些条款的规定是行政管理职权的偏差,不合理,不合法,根据甘肃省政府的法制被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废除。

暂时规定所有权人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为经营性室外广告,行政机关委托公司组织管理,实施有偿转让。 这显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冲突,损害所有者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务院《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实施纲要》的《法律、法规、无规则的规定,行政机关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与人民争夺利益,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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