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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将成打官司证据 律师:建议微博微信落实一人一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22 00:28:02 阅读:

本篇文章2674字,读完约7分钟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判决,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这意味着微信、微博、短信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微信和微博拥有数亿用户,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该决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5.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请特别注意: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放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品,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获得的印刷复制品,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律师的观点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这是司法便利的一项主要措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表示,在判决发布前,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效力较弱,大多需要其他证据支持。此外,法院在确定证据来源时将非常谨慎,并将仔细审查和确定所涉聊天记录的主体身份。如果被告不出庭,对这类证据的完整性和内容会有更高的要求。

赵梁山表示,目前很多人在交易时不留下书面证据,而是通过微信、微博进行交易,使得原告起诉时难以举证,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判决的下达,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证据的种类、类型和效力,降低了当事人获取证据和举证的难度,也为法官的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是方便司法机关的重大举措。

在实践中,需要详细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要求

赵梁山表示,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很难辨认,因为微信和微博现阶段还没有实现全实名制,一个人可以申请多个账户。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核实,只能通过朋友圈和聊天记录内容综合确定。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建议实行一人一制,进行实名认证。微博和微信公司为公安稽查执法和律师提供调查核实渠道。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保存在手机上,由于意外删除、卸载、手机丢失、手机故障等原因,很容易丢失。所以建议及时备份到电脑上。如果是重要记录,就截图,尽量备份。

赵良山认为,证据的多样性也是司法进步的结果,但需要进一步详细确定这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如何确定证据的主体身份、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如何确认原件等,才能真正落实这一决定的实质。

聊天记录作为真实性或需要公证的证据

陕西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澍表示,在此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六十三条中列出了证据种类,包括“电子数据”,但并未明确其具体表现形式。

虽然相关法律有规定电子媒体中存储的录音资料和视频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但这里的“网上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显然并不清楚,微信当时并不流行。此外,在以前的一些案件中,上述电子数据被用作证据。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当时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以及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2020年5月1日,《修订条例》生效后,上述类型的证据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和证据合法性的确认有两项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和勘验进行核实;在证据提供者或证据形成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加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应当确认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王叔建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手机截图、照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保存。一方从事制作、提取、保存证据的微信聊天,可以在数据传输、存储、提取的方式上事先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者请公证处对电子数据的流程、存储形式、路径、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

■用户意见

聊天记录被用作证据,以便于收集证据

然而,非实名制使主体难以识别

至于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改革,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但也有网友建议如果有人造假怎么办。

旁白:支持!微信微博是国人重要的沟通工具,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会更方便调查取证。

平淡是福:证据的多样性是彻底惩恶成功的关键,也是展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赶紧买可乐:真的支持。就是因为之前没有定性,所以才会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传播不道德、不合法的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诈骗。互联网是网民获取信息和相互交流的平台。大家要注意质量,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上吹嘘甚至违法。

也有理智的网友表示,聊天记录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为并非所有微信都是实名制,用户身份难以识别。

■相关案例

从微信中提取借款人的电话号码

核实后确认双方贷款关系

2014年9月2日,唐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募集资金120万元,群里成员转账15万元至指定账户。2014年10月7日,唐向各借款人出具了由本人签字的借条,其中向刘发出的借条内容为:今天向刘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每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2%,自次月起每月2日支付。贷款人可以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单或转账记录”作为放款依据,借款人可以以“贷款人名下的银行付款记录”作为还款及复利依据。后来,由于唐未能按时还款,刘提起诉讼。

(要闻)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将成打官司证据 律师:建议微博微信落实一人一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问题之一是,刘微信中的微信号XXX的真实身份是否为唐某某。庭审中,法院要求刘在法庭上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手机微信群中唐某某的详细信息,并在法庭上点击号码拨出唐某某的手机。因此,法院可以确认,刘微信中的微信号×× ×的真实身份是唐某某。

此外,双方在微信群数量和聊天记录时间上也有一些差异。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微信截图时间的不同,截图上的手机电量和时间会有不同的显示。此外,刘还解释了微信群的名称和号码的变化。唐某某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可以认定该信息有效。华商日报记者张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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