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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谎称项目之需谋财是何罪名

来源:陕西时报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1-17 05:32:02 阅读:

本篇文章945字,读完约2分钟

情况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万某某冒用南京消防和江苏新纪元消防的名义,谎称其单位需要在咸阳高新区某项目现场租用叉车,并分别诈骗了3.5吨、5吨、7吨的陕西合力牌和杭州杭茶牌12辆叉车9名受害人。之后,被告万某某将这些叉车低价卖给郝某某等人,所得款项用于赌博、还贷、挥霍。

经评估,这12台叉车的总价值为875,312元。其中吴某某的一辆铲车(价值29025元)和任某某的一辆铲车(价值88200元),共价值117225元,已追回并归还。

本案中,万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了两份叉车租赁合同,与游某某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

差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任某某、游某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对方收货后逃逸、货款支付、预付款或担保财产支付的情形,应评价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种罪名。

第二种观点认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南京消防、江苏新时代消防名称,谎称咸阳高新区某项目现场需要租用叉车,诈骗受害人叉车共计875,312元,应评价为诈骗。其中,万某某与任某某、游某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仅是诈骗手段,涉嫌构成诈骗罪。

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整个案件涉嫌构成诈骗罪。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方法,诈骗叉车受害人价值875312元。至于万某某与任某某、游某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整体看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整体上理解万某某的犯罪行为,整个案件涉嫌构成诈骗罪。

最后,法院裁定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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